遂平县城区垃圾管理公告

城区各机关、单位、住户、工商户:

       为了规范城区垃圾管理,不断改善我县城区环境卫生面貌,持续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干净、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遂平县城市管理局现将有关垃圾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城区各机关团体单位、各小区、学校、宾馆、集贸市场等单位产生的垃圾必须集中投入垃圾中转站。

2、沿街个体工商户,要将垃圾袋装,由环卫工人上门收取(上午8:00 – 9:30;晚上18:00 – 21:30),严禁将垃圾堆放在街道。

3、城区各巷道居民将自己产生的生活垃圾袋装定时定点投放至固定垃圾投放点,由环卫工人进行集中收集清运处理。严禁在街道、巷道堆放。

对不按照上述要求仍乱倒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县城市管理局将按照《驻马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二、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城区各建设施工单位、装修工程队、居民、商户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施工渣土(包括:经营性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易燃易爆垃圾)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自行卸放,不得在城区范围内倾倒,更不能混入生活垃圾中。违者将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城区工程车辆运行管理办法:

城区运输垃圾、渣土、沙石、土方、灰浆等流体的车辆,首先申报有关手续,按照指定路线行驶,并将所载货物包扎、覆盖、密闭、车轮不得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的槽傍应当牢固、无破损、挡板严密;运输流体货物应当使用不渗漏的容器装载。

对未按规定办理运输手续,运输垃圾、渣土、沙石、土方等流体和散装货物的车辆,因不采取密闭、覆盖、包扎等防护措施或覆盖不全,导致泄漏、遗撒、飞扬而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和不往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并按照《驻马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以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公告!

                                                     遂平县城市管理局

2019年11月19日